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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硅胶膜企业如何破解“唯一”宣传与数据争议?


引言

在B2B工业品领域,企业对外宣传往往涉及技术参数、产能规模、合作案例等专业信息。当竞争对手以虚假宣传为由发起诉讼时,法院对行业认知标准的把握、对“商业宣传”与“司法行为”的界定,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本案中,代理被告律师工业硅胶膜企业,围绕行业相关公众认知标准、被控行为的法律定性、原告损失举证缺失三条主线,成功应对原告发起的多维度虚假宣传指控,为新材料领域应对同业不正当竞争诉讼提供了典型范例。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从事工业硅胶膜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应用场景高度重合,客户群体重叠,属于直接竞争的同业经营者。

 

当事人公司(本案被告)主营膜材料、膜组件的开发制造,拥有完整的产品进出口经营资质;原告经营范围覆盖新材料研发、环保设备制造销售等业务。双方早已存在商业层面的竞争冲突,此前被告曾就虚假宣传对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双方这几年相互发起诉讼不断。在前案落幕之后,原告转而发起本次诉讼,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打压被告市场竞争力。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媒体采访、政务平台报道、企业官网、行业展会等多个渠道实施多轮不实宣传行为,企图塑造自身技术实力强、市场规模大、合作资源优质的市场形象,以此抢夺商业机会。

 

原告所指向的被控行为覆盖多个场景:一是被告另案对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起诉属于恶意诉讼,借司法公开实现打压对手的宣传效果;二是多家公开报道之中被告披露的营收、增长数据,和股权交易平台公示的财务数据差距巨大;三是对外宣称和国际多家科技巨头达成长期合作;四是对外宣称拿到某矿业集团2200万元项目合同,与公开中标公示金额不一致;五是企业官网发布境外行业展会新闻,配图展板出现第三方境外公司的商标字号;六是早年行业展会上打出“中国唯一生产某某硅胶膜企业”的展板标语。

 

原告主张以上一系列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严重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贬损原告的商业竞争力,由此提起本次不正当竞争之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六类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借助恶意诉讼实施宣传、夸大销售收入数据、虚构国际企业合作关系、虚报项目合同金额、冒用境外企业名义宣传、宣称自身为国内唯一工业硅胶膜生产企业。以上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原告商业利益,扰乱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据此提出前述全部诉讼主张。

 

 

被告(本案当事人)观点

被告方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逐一抗辩,核心逻辑在于:原告指控的多项行为要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宣传”,要么缺乏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实质后果,要么原告无法证明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张,被告抗辩指出民事诉讼系法定救济途径,不属商业宣传范畴。针对数据差异与预测性表述,被告主张统计口径不同、“有望”“预计”属于展望性表述,不具备确定的虚假宣传认定基础。针对国际合作关系与项目合同,被告指出商业合作形式多样,企业信用报告并非唯一证明依据;框架协议预估金额与中标标段金额分属不同概念。针对展会图片与展板标语,被告抗辩指出官网图片仅为还原现场,并未将第三方展板内容作为自身宣传使用;而“唯一生产企业”的早年宣传,根据司法解释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当时已有同等技术水平的量产同业企业存在。

被告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以工业硅胶膜行业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替代判断。案涉多数媒体报道由第三方发布,被告不掌握编辑权,不属于被告的主动商业宣传;民事诉讼行为亦不属于商业宣传范畴,另案是否构成滥诉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官网配图与展会标语,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这些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展会行为发生时点存在多家同等技术成熟的同业企业,故“唯一生产企业”的指控证据不足。

此外,法院特别强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因被控行为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但原告未能完成此项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对原告全部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负担。

原告提起上诉依旧被驳回。

 

 

案件总结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虚假宣传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和对举证责任的精准运用。

被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证: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宣传”、该行为是否足以“欺骗、误导”行业相关公众、原告是否因该行为遭受了直接损失。

通过将每一项指控逐一纳入法律框架检视,成功揭示出原告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多重缺失。本案表明,在B2B工业品领域的虚假宣传纠纷中,行业相关公众的认知标准、宣传行为的主动性与可控性、原告的实质损失举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门槛。

 

核心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  #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  #虚假宣传抗辩律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举证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深耕商事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领域纠纷处理,办理过多起新材料、装备制造行业的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案件,熟悉科创企业在展会宣传、媒体采访、对外品牌推广当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

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擅长从证据角度拆解原告的权利基础与事实主张,针对高额索赔案件搭建完整抗辩体系,帮助企业规避高额赔偿、商誉受损等不利后果。

在同业主体互相发起的竞争类诉讼当中,会精准区分商业宣传行为与正常市场言论、司法维权行为的边界,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维护市场主体正当的经营自由。同时,面向制造业科创企业提供宣传合规、知识产权风控的法律顾问服务,从源头降低企业卷入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概率,助力企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市高州商会法律与金融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任

    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法律服务专业团队

    执业领域聚焦: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与显名化、出资与抽逃追责、股权转让与对赌回购、知情权与分红纠纷、公司决议与证照返还、控制权争夺与僵局解散、董监高侵权与股东代表诉讼、股权激励与持股平台、家事涉股权分割、股权执行与破产衍生; 公司合同纠纷:跨境电商行业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定制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投资理财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采购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小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善于从复杂的商业细节中梳理法律关系,通过系统化的诉讼与非诉策略,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减损止损、胜诉判决、快速执行、撤销案件、达成调解、驳回对方诉请等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