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739万“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权转让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核心观点均获法院支持
引言
商事交易模式持续迭代,市场主体为达成商业安排,常会使用形式与真实交易意图不完全匹配的合同文本。司法实践当中,合同书面名称与当事人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穿透合同外在形式,查明缔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面对的裁判难题,也对市场主体的交易文本拟定、风险防控提出现实考验。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并隐去相关人员的真实隐私信息,案件真实材料可在咨询委托阶段向律师核验。本案案号为(2022)闽0112民初2548号,系典型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权转让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我方委托人洪某作为债权受让方,参与一笔特殊商事交易:目标公司原持股主体葛某,先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过户完成之后,葛某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身份,但基于此前股权转让约定,取得对股权受让方宋某长达十余年、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的债权。此后,葛某将该笔分期收款债权,通过一份名称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转让给我方委托人洪某以及另一共同受让方舒某。双方约定受让总对价500万元,对应受让权益为未来19期每年固定金额的收款权利。其中洪某实际出资2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对应份额债权。
交易前期履行阶段,案涉指定代收人贺某收到债务人宋某支付的各期款项后,按照各方已经形成的交易惯例,定期向洪某转付对应份额款项,洪某顺利收取6期款项。后续贺某停止转付,债务人宋某也未直接向洪某履行付款义务。洪某先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委托出具律师函开展书面催告,但各相关主体相互推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本案被告主体较多,包含原股权受让方宋某、原交易保证人耿某、债权转让出让方葛某、债权转让保证人庞某、指定收款主体贺某。部分被告直接否认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还提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抗辩。
案件法律关系多层交错,洪某受让取得的债权面临回款不能的现实风险,遂委托林智敏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 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洪某支付2021年度到期款项5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标准,自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诉请支撑:依据原始股权转让协议的逾期违约条款,提交案涉合同、银行流水、书面催收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之规则,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含对应的违约金请求权。
- 判令五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12期转让款合计672万元及对应违约金;违约金以67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标准,自案件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诉请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制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全套书面催告凭证,证明已经向相关主体开展债务催告。
-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80元。
诉请支撑:提交保全缴费票据,该部分费用属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维权成本,主张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诉请支撑:案涉纠纷系被告违约行为引发,律师费属于债权人维权产生的现实支出。
- 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承担。
诉请支撑:依据民事诉讼诉讼费用负担规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被告观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观点
代收人贺某抗辩案涉协议性质属于股权转让,并非债权转让;签订该协议时葛某已经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案涉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贺某仅接受委托代为收款,不属于债务主体,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债权出让方葛某提出,债权转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自身已经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债权转让协议的保证人庞某抗辩,自身担保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便认定存在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也已经届满,保证人应当免责。 全体被告共同提出抗辩意见: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既无当事各方的合同约定,也缺少直接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采用穿透式审理思路,不局限于合同文件的外在标题,结合缔约背景、股权已完成过户登记的客观事实、多年资金转付的实际履行记录,认定案涉协议名为股权转让,法律实质为债权转让合同,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债权转让事项已经完成通知,对相关债务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出资比例,确认洪某享有的债权份额;区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前后的付款行为,划分债务人宋某、代收主体贺某各自责任边界。
针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法院参照司法实践予以调减;保全申请费属于维权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缺少当事人之间明确的合同约定,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未予支持;同时认定债权出让方葛某及其保证人庞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支持了原告核心的债权收款主张。
法条与办案实务要点
-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实务提示:债权受让完成后,务必留存完整通知、送达凭证;仅在转让双方之间签署协议,不足以约束债务人。
- 《民法典》第547条:债权受让人取得主债权以及附属从权利。实务提示:原有违约金、担保权利随债权一并转移,但担保责任仍需要审查保证期间、保证范围。
- 穿透认定“名为A合同实为B法律关系”,核心证据组合:工商登记档案、全部书面协议、长期资金流水、各方沟通记录。
实务提示:商事交易尽量使用与真实法律关系匹配的合同名称,减少后续诉讼中法律性质的争议。
- 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减,即便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固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商事案件中法院支持概率较低,交易签约阶段应当提前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违约方承担该类维权支出。
判决结果
- 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2021年度的股权转让款56万元; 二、被告宋某、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2022年度的股权转让款56万元;
-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2022年度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告宋某自2023年始于每年10月8日前向原告洪某支付剩余11期股权转让款,每期56万元,共616万元;若逾期未支付,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向洪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被告耿某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告宋某、耿某、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某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 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66元,由原告洪某负担948元,由被告贺某负担4813元,由被告宋某、耿某负担52949元,由被告宋某、耿某、贺某负担4856元。
本案被告方对判决结果部分上诉,终审依旧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合同文本名称与真实法律关系存在偏差的疑难商事案件,代理工作的核心难点在于推动法院穿透合同字面表述,识别背后债权转让的实质法律关系。经过本案诉讼,我方当事人洪某的核心收款债权获得生效判决确认,明确每年每期56万元的合法收款权利,取得2021年、2022年两期到期款项的裁判依据,同时固定后续11期债权的按期收取路径,连带保证人耿某的担保责任亦得到法院认定,为后续强制执行回款夯实裁判基础,降低当事人数百万元受让债权全部落空的风险。
与此同时,本案部分诉讼请求未被法院采纳,债务加速到期、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未能获得支持。结合本次案件办理可以总结实务经验:开展债权受让业务时,应当在交易文本直接写明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对于债务加速到期、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诉求,需要在合同内作出清晰、明确的书面约定,以此降低后续发生争议时的诉讼风险。分期债权受让还应当重视债权转让通知环节,完整留存通知送达证据,避免出现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法律风险。
核心关键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商事争议解决 #名实不符合同
#债权受让人维权 #分期债权追索 #广州民商事律师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主要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纠纷、公司股权类诉讼业务,积累大量复杂疑难商事案件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名称与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类纠纷,能够通过证据梳理、法律关系穿透论证,为当事人定制完整诉讼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