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广州劳动争议纠纷林智敏律师亲办驳回原告诉请
在广州,企业被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里最被动的一类:赔偿未谈,先要说清是不是用人单位。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系其代理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实务记录,两家被告企业均由我方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办案地域:广州林智敏律师团队赴广西应诉。
一审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未进入实体审理;对我方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判决驳回全部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未获支持。
案号:(2026)桂0325民初916号。本文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真实信息,如需核实材料真实性,可在咨询阶段向林智敏律师查阅裁判文书原件。
一、案情:原告诉请与被告观点
某新能源公司与业主签订屋顶租赁合同,安装项目由某能源科技公司承揽。2024年3月,该公司与蔡某、胡某签订《户用光伏电站施工管理大包合同》,约定除建档并网外的全流程外包,乙方人员非甲方编制员工,甲方不承担工资、社保、福利,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自担;同日会议纪要载明该5人的工资、社保由大包商承担,代付代缴从结算款扣除。蔡某此后先后设立某劳务服务部与某劳务公司,以自己名义收工程款、开发票,后者还在合同乙方处补盖公章。2025年2月27日,刘某经胡某安排进场施工,3月1日跌落受伤,骨盆、股骨多处骨折,住院231天。住院期间,能源科技公司依胡某、蔡某签署的《委托结算书》,将应付其材料款中的44670元划付医院,这笔钱走发包方账户,我方账户从未出现。刘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仲裁阶段先撤回、当日再申请,仲裁委以蔡某非适格主体不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我方太阳能科技公司为被告。
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能源科技公司、我方太阳能科技公司、某劳务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蔡某对已注销劳务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
我方观点:从未与刘某接触,无招录合意;工作安排、考勤、报酬均由胡某、蔡某负责;我方与发包方虽为关联企业,但对刘某无任何管理行为;蔡某的社保系挂靠代缴,费用从工程款抵扣;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未将我方列为被申请人,缺失仲裁前置。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难点挤在一起。追加被告意味着绕开仲裁前置,是原告的硬伤,也是我方最短的突破口;我方与发包方交叉缴纳社保的记录,容易被当作混同用工的"铁证";44670元医疗费从发包方账户直接进医院,外观极像用人单位在履责;同案被告蔡某当庭主张自己仍是发包方员工、行为属履职,稍有不慎就被对方拿去"互证"。
策略上,程序抗辩顶在最前面,实体抗辩分三层剥离。
第一层证"无关系",用工合意与人格从属性一并切断:用员工手册、钉钉记录、派工系统日志证明刘某从未入职、从未打卡,现场负责人与班组长均为胡某。
第二层证"钱不是工资",切断经济从属性:把《委托结算书》、购销合同、支付通道审批、银行回单、发票与抵扣表串成一条链,说明款项来源是应付大包商的工程款,委托书写明"与治疗、赔偿等责任和费用无关",且已在结算扣除。
第三层证"关联不等于混同":混同用工看的是管理行为是否交替、共享,而非股权或社保代缴;我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不等于对刘某的用工管理;我方账户也未向刘某支付过报酬。对蔡某的反水不做正面纠缠,只用会议纪要、抵扣凭证和付款流程证明其身份已转为合作方。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刘某认为,其提供的劳动属案涉光伏项目业务组成部分;发包方直接支付医疗费;我方与发包方系母子公司,且交叉为其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足以说明两家人员管理边界模糊、构成混同用工;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蔡某应对已注销劳务公司的债务连带承担。
被告(我方)观点
程序上,原告在仲裁阶段从未对我方主张权利,直接在诉讼中追加,使我方丧失仲裁阶段举证、抗辩机会,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仲裁前置原则。实体上,依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须同时具备主体资格、规章制度适用与劳动管理、劳动系业务组成部分三项要件,本案均不成立。社保与工资仅是挂靠代缴,费用从工程款抵扣;代付医疗费是委托支付,对象是医院而非个人,单次而非按月,依据是委托结算书而非劳动合同或考勤。关联关系本身不能推定混同用工。
法院观点分两条线
对我方太阳能科技公司是程序线:法院认定原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仅指向某劳务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涉及我方,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另行裁定驳回起诉,不进入实体审理。对我方代理的能源科技公司是实体线:法院确认项目实际施工方为蔡某、胡某及某劳务公司,原告系经胡某安排进场,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代表能源科技公司招用,双方缺乏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遂以判决驳回。蔡某关于其仍系能源科技公司职员、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因蔡某、胡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法院参照同类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该三方属劳务关系。
四、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我方当事人某太阳能科技公司:裁定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不进入实体审理。
我方一并代理的某能源科技公司: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案被告蔡某:其"系公司员工、属履职行为"的抗辩未被采纳;法院认定原告与蔡某、胡某及某劳务公司属劳务关系。
原告要求确认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未获支持。
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为确认之诉,未涉赔偿金额给付。
五、案件总结
胜负手不在实体,而在顺序。先把程序问题顶到最前面,原告最有力的那组证据——社保记录、医疗费流水——就只能被逐条拆解,无法借"追加被告"一步到位落到我方头上。劳动争议纠纷里,程序有时比实体更能决定结果。
第二点,三从属性要逐项打,不能笼统否认。用工合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三条腿,只说"公司没招过他"力度不够,要把招录、考勤、奖惩、报酬来源逐项拆开举证。
资金流水必须做成闭环。单看一笔"公司打给医院"的转账,谁都会觉得像用工单位在担责;但把委托结算书、购销合同、支付通道审批、发票、抵扣表按顺序摆出来,钱的来路去处就变了性质。证据不是越多越好,要能互相咬合。
同案被告之间的利益错位是这类案子的暗礁。蔡某说自己是公司员工,其实是把我们往火上推。硬碰硬反驳没意义,用书证让法院看到"费用最终由谁承担",身份问题自然清楚。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代付医疗费要慎重。企业善意垫付若无书面用途说明、无款项来源与抵扣安排,善意很容易变成不利证据。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里最该做扎实的,是发包、派工、结算三条线书面材料。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公司被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像本案这样中途被追加为被告,第一件事该做什么?
答:先看程序再看实体。查清对方在仲裁阶段有没有把你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到诉讼才追加,这本身就是可以先打的点,很可能不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站稳了,再争管理事实与报酬来源。
问:公司把活包给了包工头,他手下的人受伤却把我公司告了,怎么办?
答:别急着否认,先理清三条线:合同怎么签的(承揽还是分包)、人是谁招谁管谁发钱、工程款怎么结算。这三点决定公司会不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还要注意程序问题——对方若在仲裁阶段没把你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到诉讼才追加,这是可以先打的点。
问:几家关联公司交叉缴社保,会不会被认定混同用工?
答:社保交叉缴纳只是参考,不是决定性的。法院看的是管理行为有无交替、冲突或共享,即员工是否分不清自己归哪家管。各家分别招人、考勤、发薪,仅股权关联或社保代缴,通常不足以认定混同。关键是把招录、考勤与报酬凭证分开留存。
核心关键词
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承揽合同关系认定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分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在广州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主要代理用人单位一方。执业方向含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劳动用工合规、商事合同纠纷及公司股权争议,办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及工程发包项下用工主体争议,擅长从考勤记录、派工系统、报酬结算与社保代缴链条还原真实用工关系,并运用仲裁前置、主体适格等程序规则争取有利结果。为多家制造、能源、建筑与新能源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办案注重证据闭环与裁判口径检索。本案即其亲办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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