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调解协议不等于最终结算,施工人如何追回95万?
一、案件导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中,阶段性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认定,是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核心争议点,也是此类案件维权的关键突破口。实务中,很多工程施工主体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经第三方调解签署的书面文件,一经签字确认即等同于全部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不得再主张剩余款项。
但司法裁判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文书的具体措辞、签署背景以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工程纠纷普遍存在证据链条复杂、工程量核对繁琐、举证责任划分模糊的特点,能否准确区分阶段性调解文件与终局结算文件,直接决定工程款维权的成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审理,最终依法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工程结算纠纷、再审维权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
二、基本案情(已全程脱敏处理)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程序。案件原告陈某为案涉村渠道及人行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长期深耕工程施工领域,全程负责案涉工程的人员组织、设备调配、现场施工、工程量对接核对等全部工作,是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施工主体。
案涉工程由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该建筑公司承包项目后,起初交由案外人郑某负责对接运营,后续郑某退出项目施工。此后陈某进场承接全部施工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规范及项目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投入实际使用。
工程竣工后,各方当事人始终未签订正式、完整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因工程款支付差额产生争议。陈某多次维权未果后,在第三方机构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告建筑公司签署《调解书》,文书中仅对人工工资金额作出暂定核算,未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被告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单方主张案涉《调解书》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拒绝清偿剩余欠付工程款。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不服一审、二审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其再审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工程款权益得以依法确认。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明确三项诉讼主张,配套完整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撑:
1、判令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5万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计价标准、方法以双方约定为准,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转包主体主张欠付的工程价款。
证据支撑:案涉工程施工协议、全套现场工程量签证单、总包单位与被告建筑公司的正式结算资料(佐证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10万元)、被告已付款115万元的转账凭证。经核算,总价款扣除已付款项,被告欠付工程款金额明确为95万元,事实清晰、金额无误。
2、判令案涉另外两名被告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对欠付工程款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工程发包方、转包方需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原告提交的《调解书》可证实,其与被告建筑公司存在真实的事实施工关系,同时该文书仅为人工工资暂定核算,属于阶段性对账文件,绝非工程最终结算依据,不能作为被告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纠纷系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引发,全部诉讼成本理应由被告方承担。
四、双方核心争议及法院裁判观点
(一)被告抗辩主张
庭审中,被告建筑公司主要提出三项抗辩理由,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1、否认原告全部施工事实,主张陈某仅完成部分工程内容,部分工程量签证单并非原告施工形成,认为原告私自获取签证材料,且签证单手写备注内容可佐证部分工程量不在原告施工范围内;
2、主张案涉第三方调解签署的《调解书》具备最终结算效力,文书已明确全部工程价款,且约定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已按约足额付款,原告再次起诉维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认为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主张原告作为诉讼发起方,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原审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问题。
(二)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事实,依法采信原告全部主张,驳回被告抗辩意见,核心理由如下:
1、结合案件各方陈述、《调解书》签署主体及施工履行事实,足以认定陈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被告单方否认部分施工工程量,但未提交任何有效反向证据予以佐证,签证单手写备注内容无法直接推定对应工程并非原告施工,其主张部分工程由己方自行施工亦无证据支撑,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案涉《调解书》明确载明核算金额为“暂定人工工资”,同时约定最终结算标准需参照上游总包单位结算结果,文书内容足以证明其仅为阶段性对账文件,并非工程终局结算协议。结合工程协议、完整工程量签证单、总包正式结算资料等全套证据,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及被告欠付金额,支持原告核心诉讼请求。
五、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210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5万元,判令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某支付欠付工程款95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再审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全部再审申请。本案裁判结果最终生效,实际施工人陈某成功追回全部欠付工程款。
六、案件总结
本案是区分阶段性调解文书与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的典型建设工程再审案例,核心维权价值在于打破了工程主体的普遍认知误区:第三方调解形成的阶段性对账文件,不能直接等同于工程最终结算。
若本案法院片面将案涉《调解书》认定为终局结算文件,实际施工人陈某近百万的工程款债权将直接灭失,合法财产权益将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完整固定了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上游总包结算资料等核心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条,精准抓取文书中“暂定”的关键表述,有效否定了被告的终局结算抗辩理由。
对广大工程实际施工人而言,本案具备重要的借鉴意义:施工过程中务必重视证据留存,严格区分阶段性对账、调解文件与正式结算协议,切勿盲目签字确认不利条款。遭遇工程款拖欠纠纷时,可依托全流程证据体系,通过一审、二审、再审全诉讼途径合法维权,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工程款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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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协议效力认定、建设工程再审审查、复杂施工合同争议等疑难民商事案件。
林智敏律师熟悉建设工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裁判思路,擅长从合同条款、书面文书措辞、工程量证据中挖掘核心有利事实,精准识别结算文件、调解文书中的法律漏洞与风险点,针对性拆解对方抗辩逻辑。办案中注重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与专业代理思路,通过精细化案件处理,为当事人固定合法权益、争取最优裁判结果,成功处理多起大额标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